原 告 黃榮昌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本件被告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應由黃苑菁為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時,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柯惠燕,
惟其後於114年3月21日變更登記為黃苑菁,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按,
爰依
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黃苑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