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竣立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鄭雅芳律師
王右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中關於「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