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蔡順凱
李家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99,040元【計算式:(37,700元+2,292元)×12×5+(37,700元+2,292元)×12×5=4,799,04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