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陳梓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89,413元,及自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再提繳89,586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而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1,478,999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並算起訴前利息180,6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上訴利益為1,659,623元(計算式:1,478,999+180,624=1,659,623)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31,383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即20,922元(計算式:31,383×2/3=20,922),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0,461元(計算式:31,383-20,922=10,461)。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