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原 告 蔓朵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哲昱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995元,
惟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民事追加
起訴狀變更
訴之聲明㈠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3萬7,810元,及自追加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
迄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53萬7,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91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萬8,995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