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汪元綱(原名:汪政賢)
張紫晴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
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8月31日下午4時
宣判,因當天
適逢星期六
假日,雖當事人表明不聽判或無意見,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