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09元【計算式:20,000,000元×(2+25/30)÷12×2.18%=102,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