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余政德
上列
聲請人聲報
相對人盟議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
補正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
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1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
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規定甚明。再按聲報
清算完結事件
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法院定
期間命
補正而未
補正者,法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聲請人聲報相對人盟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完結,然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自難認其清算完結之聲報合於前述法定要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500元,並補正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件:
㈠請參考司法院「如何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網頁資料,並提出:
⒉股東名冊。
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⒋「本次」願任清算人之就任同意書。
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⒍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書。
⒎股東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⒏公告(刊登報紙)。
㈡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
㈢損益表。
㈣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㈤清算所得申報書。
㈥剩餘財產分配表。
㈦監察人審查書。
㈧提出「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清冊」及「
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其他結算表冊」已送監察人審查
暨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倘無監察人之設置,
上開有關監察人審查之部分,則應改由主管機關審查之。
㈨應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業經3次以上公告,催告相對人之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
㈩相對人完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