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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裁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張燦丁  
代  理  人  林品雅  
            張巧韵  
相  對  人  罡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金鋒  
代  理  人  陳家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裁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金鋒」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林金鋒」。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