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晶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清算人
報酬新臺幣10萬元,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又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
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晶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前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48101169號函廢止公司登記,
惟相對人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即董事王志峯已於111年12月4日死亡,亦無其他董事可擔任清算人,且曾任相對人公司董事李龍貴、
監察人郭曉琪經本院發函詢問擔任清算人意願後,均回覆無意願擔任清算人(見本院卷第93頁、第107頁),故本院審酌上情及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為之,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10萬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
律師、會計師或記帳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