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晟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鐘慧玉
黃宣瑀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凰騰股份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並預納
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逾期未補繳或預納,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另按法院選派
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
預納;聲請人未
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7條
準用第174條、第26條第2項
(本條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凰騰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1,000元後,應再補繳500元。另
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涉及相關會計、稅務事宜,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為宜,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法院
選派清算人應給付
報酬,爰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難易程度,核定本件選派清算人之酬金應以5萬元為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預納報酬,逾期不繳或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