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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賴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9,754元
賴怡璇
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11%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88元
賴怡璇
自民國113年
10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
11月29日止
年息1.311%
新臺幣
3,395元
自民國113年
11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
12月29日止
年息1.311%
新臺幣
5,120元
自民國113年
12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
1月29日止
年息1.311%
新臺幣
179,754元
自民國114年
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年息1.311%,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62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