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楊尉輈
債 務 人 麟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睿晨
一、
債務人麟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睿晨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唯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鴻文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務人邱鴻文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目前設籍於台北○○○○○○○○○,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麟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睿晨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