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秀香
(一)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肆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肆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