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明彩玻璃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有郎
債 務 人 林佑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肆佰零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萬玖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