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2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昊璋
王詩蓓
一、
債務人林昊璋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昊璋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詩蓓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
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