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駿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耿義
○ 號
債 務 人 學盛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耿義
○ 號
債 務 人 詹茹雅
一、
債務人駿隴科技有限公司、曾耿義、詹茹雅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八七五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壹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八七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駿隴科技有限公司、學盛文具有限公司、曾耿義、詹茹雅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佰零伍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七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零九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