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訟代理人  謝籈楟  

債  務  人  駿隴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耿義  
○                      號

債  務  人  學盛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耿義  
○                      號

債  務  人  詹茹雅  



一、債務人駿隴科技有限公司、曾耿義、詹茹雅應向債權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八七五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八七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駿隴科技有限公司、學盛文具有限公司、曾耿義、詹茹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佰零伍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七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零九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