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子庭(原名:邱玉雪)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六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