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家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煌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赫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
  ,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
  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赫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貨款205,980元,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憑單影本等資料,上開對話紀錄、單據上所載之名稱為「廣盈家騏群組」、「廣盈國際貿易公司」並債務人,自無從釋明債務人對債權人有積欠貨款,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具狀補充釋明聲明其與債務人之總經理劉宏國(補充狀誤植「劉國宏」)有口頭協議,免稅交易公司抬頭為債權人對廣盈國際貿易公司,應稅交易公司抬頭為明旭肉品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公司,並提出劉宏國為廣盈國際貿易公司、債務人公司總經理、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汝蓉為廣盈國際貿易公司財務部經理之影音截圖,及明旭肉品有限公司、廣盈國際貿易公司間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憑單影本、明旭肉品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公司間有11,401元交易之發票等資料。縱債權人與明旭肉品有限公司、債務人公司與廣盈國際貿易公司為關係企業,然各公司為各自獨立之法人,尚難認債權人已釋明其對債務人有聲請狀所載之債權存在,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