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閎菖即閎宜商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吳閎菖即閎宜商行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30日向
聲請人訂借甲案:中央銀行對中小企業專案融通貸款C方案借款50萬元,期限5年,約定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
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分48期,採年金法依賦金率計算,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並於110年12月21日提出申請借款到
期日展延至115年10月30日止,並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變更為寬限期,利息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按本行(
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目前為年息2.685%機動計息;另於110年7月15日向聲請人訂借乙案:中央銀行對中小企業專案融通貸款C方案借款50萬元,期限5年,約定自訂約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分48期,採年金法依賦金率計算,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按中央銀行牌告
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875%機動計算;依借據第五條約定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即遲延利率)固定計算(114年3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甲案利率3.685%,乙案利率2.875%),逾期繳款時,除計收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有關借款之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所載。二、債務人吳閎菖即閎宜商行因還款困難,吳閎菖於112年11月7日簽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協議自112年11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10,000元,共分107期,年利率百分之2,至全部債務清償止;茲因
相對人對上開借款本息繳至113年11月9日止,即未依約繳款,依協議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未依本協議書清償者,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並得回復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向債務人訴追,債務人業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尚積欠聲請人本金831,036元,及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三、案經聲請人屢次催告並於114年3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斷然拒絕給付,依上開借據第十一條約定,倘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尚積欠聲請人本金831,036元及如前述「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四、
本件週轉金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
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申請書、借據、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催收/呆帳查詢單、
戶籍謄本、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3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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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