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宇涵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蕭宇涵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65,84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二)債務人蕭宇涵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7,80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607號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