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佐泰
債 務 人 盧湘茗
債 務 人 陳青松
一、
債務人陳佐泰、陳青松、盧湘茗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緣債務人陳佐泰於民國103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陳青松、盧湘茗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118,367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9月18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
詎債務人陳佐泰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80,29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青松、盧湘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戶籍謄本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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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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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