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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林信宇兼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


            林雅雯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


            林信榮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雅雯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林信榮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麗珠、林太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信宇兼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信宇於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光啟高中期間,邀同債務人林太郎、黃麗珠為其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計新臺幣133,991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0月31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債務人林信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餘本金25,11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太郎、黃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戶籍謄本3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2紙、繼承系統表2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11元
林信宇兼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林雅雯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林信榮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111元
林信宇兼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林雅雯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林信榮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11元
林信宇兼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林雅雯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林信榮即黃麗珠、林太郎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