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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曾仲鈺  


債  務  人  盧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其中238,963元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年息百分之9.7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06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4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0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永明於110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整,借期至117年09月23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8.08機動計付(月調)。(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三) 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8年03月23日屆滿,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0月23日尚積欠247,536元(其中本金238,963元、緩繳息8,573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履經催討,未清償。(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及截至當日部份/全部清償金額查詢影本各乙份。3.歷史利率查詢影本乙份。4.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