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嘉穗
洪楊寶蕉
一、
債務人洪嘉穗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嘉穗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楊寶蕉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