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齊炳安(原名:齊滋宏、齊滋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三百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