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成亦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