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顯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