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陳濬豪即陳宥鋆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宥鋆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其中參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