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哲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按逾期期數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