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盈禎
林玉唐
一、
債務人林玉唐、林盈禎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林盈禎(原名:賴盈禎)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玉唐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7萬1,73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林盈禎(原名:賴盈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萬8,209元整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玉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6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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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