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
債 權 人 鍾宜庭
債 權 人 鍾聞豐
債 務 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即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鍾宜庭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鍾聞豐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