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王夢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捌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陸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