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明龍
吳林津奈
一、
債務人吳明龍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明龍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林津奈給付之;債務人吳明龍、吳林津奈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貳佰零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