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寬均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建銘
人
債 務 人 周榮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