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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徐駿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已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已連續三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已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