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駿豪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已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已連續三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已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