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子郁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玖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伍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