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俊和即潘朋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