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孫玉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89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