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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丁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悅婷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76,14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月攤還本金2,538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54,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8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3.新臺幣45,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5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43,146元2.新臺幣36,000元3.新臺幣34,50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4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146元
丁悅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36000元
丁悅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3
新臺幣34500元
丁悅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146元
丁悅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36000元
丁悅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3
新臺幣34500元
丁悅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