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6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債 務 人 楊芷昀即豪饗來小吃店
謝明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