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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
債  權  人  上海丸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莉莉  
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債  務  人  立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貳佰肆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人民幣參萬柒仟貳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