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
債 權 人 上海丸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立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人民幣貳佰肆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人民幣參萬柒仟貳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