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雋智
(一)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肆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