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3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馮琨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