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紀明材即如仔商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