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春霖
(一)服務費柒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懲罰性
違約金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