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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靖絲  

            陳貞妤即陳柳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靖絲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貞妤即陳柳針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58,000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債務人王靖絲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219,94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貞妤即陳柳針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8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946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84%
002
50000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84%
003
56000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84%
004
50000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84%
005
50000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46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0000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6000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50000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0000元
王靖絲、陳貞妤即陳柳針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