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詩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相對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邀朱家成、邱詩容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
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證一),利率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之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72%)加年利率0.5%計算,為2.22%(證二及證三);並約定上開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聲請人得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證一契約頁2,一般條款第7條);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隨時主張債務全部到期且無須先行通知或催告、並請求清償全部或一部債務(證一契約頁1,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4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催討無著,
迄今仍有本金新臺幣19,996,4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之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爰依
民法第318條第1項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釋明文件: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等5件
三、債務人等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