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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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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江欣怡  


債  務  人  陳庠秢即陳琇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及其中333,156元自民國(以下同)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年息利率7.2%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14年04月19日止,按年息利率8.64%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4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庠秢即陳琇瑶應清償新臺幣(下同)343,693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陳庠秢即陳琇瑶於108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5年10月19月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5.49%機動計息【現為7.2%】。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0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343,693元(其中本金333,156元,緩繳息10,537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消費貸款資料查詢乙份、歷史利率查詢乙份、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