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秀全
林孟綺即林秀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陳秀全、林秀英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陳秀全、林秀英應向聲請人連帶清償尚積欠聲請人16,673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借據影本乙份、授信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